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主力学校章程
(2015年 6月 4日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 6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核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章 安全与健康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序言
同乐主力学校原名阳和朗学堂,创办于1934年秋。学校几经更迭,数易校名。1998年秋,得到了香港主力集团公司李国基先生(捐资450万元)的大力资助,建起了一所标准化学校,新校合并了原来的一鸣学校和吓坑小学,取名为同乐主力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主力学校(简称为主力学校),英文名称为Tongle Zhuli School of Longgang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英文简称为Tongle Zhuli School)。 学校法定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阳和路51号。学校邮政编码为518116;官方网址为:http://www.szlgedu.org.cn/zlxx。
第三条 学校隶属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为全民所有制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学制为九年一贯制学校,目前办学设计规模为24个教学班。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国家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所确定的教育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依法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发展学校的教育事业,办党和人民满意的学校。
学校的基本工作原则是:坚持制度创新、坚持文化引领、坚持科学管理。
第六条 学校的一切教育工作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八条 学校的校徽:校徽呈圆形,上半圆题有汉语校名,下半圆为英文校名。校徽中间为带“主”字的圆,有以下几层寓意:1、取自校名——同乐主力学校;2、“主”字代表勇于创新,敢为天下先,预示学校将努力办学,成为教育界的主力;3、“主”字也像是一艘扬帆起航的船,“主”的外圆是蓝色,代表着大海,寓意扬帆起航的船在蔚蓝的大海中乘风破浪,象征着主力人勇于创新,勇于进取的精神;亦可解说为:三角形代表红领巾,外圆蓝色代表蔚蓝的天空,构成了红领巾在蔚蓝的天空中高高飘扬的画面,象征着少年儿童在祖国的蓝天下茁壮成长。
第九条 学校核心文化体系为:
(一)教育理念:养善·助行;
(教育在于激发善意,教育在于培养实践智慧。)
(二)学校精神:善的传承,行的拓展;
(三)办学目标:建设充满善意内涵与实践精神的温暖校园;
(四)育人目标:培养善于合作、勇于实践的新一代深圳人;
(五)校训:同贤乐善,自主力行;
(六)校风:见贤思齐,与人为善;
(七)教风:善意导师,实践楷模;
(八)学风:行动自立,头脑自主;
(九)实践准则:一看二听,三思而行,行必有果。
第十条 校报:《果山》;校歌:《养善笃行》。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每学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履职报告,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做好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学校事务,全面主持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对教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和评价,组织教职工考核及职称评定工作;
(六)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学校经费的用途。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校长办公会议和财务小组会议集体酌定;
(七)依法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的基层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的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和行政会议制度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员为中层以上的行政干部及党群组织负责人,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德育处、教导处、总务处、安全办等管理部门,作为协助校长对学校实施管理的内设执行机构。各处室领导的职数与成员的任职,按上级的规定执行,其管理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学校行政事务及协调各部门等工作;
(二)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学籍等工作;
(三)德育处负责师德、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资产与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五)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党组织领导下的由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依规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选举产生工会主席、校务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行政工作的咨询议事机构。校务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学校行政领导、党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士、教育专家代表等。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每学年集中开会两次,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例会主要议程为: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就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重点审议涉及学校发展和师生、家长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由民主选举或推荐产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支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管理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任务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职工,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学年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处分等依据。
第二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上级规定的业务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法律法规或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或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公积金、福利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困难教职工救助制度,使困难教职工依法依规获得适当救济与帮助。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职工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支部、行政、工会领导、教师代表组成,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就近免试入学。
第三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并报到注册为学校学生的,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为其建立和维护学籍档案。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施德育量化管理制度和文明班级评比制度,加强对学生日常行为习惯的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健全校内学生资助机构,建立相应的资助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制度和管理办法,完善学生救济制度,制定学生申述制度。建立学生服务中心,及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提供救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读的学生,申诉范围包括学生对学校的相关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善行”理念,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构建符合学校实际的校本课程体系,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特长发展,培育学生的阳光心态和行动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执行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历开展教学活动,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学校为学生搭建各种实践体验平台,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的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使用国家审定或国家授权审定的教材实施教学,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因地制宜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校本课程特色。学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向学生征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校长的主持下,实行副校长分管负责,教导处组织指导科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教师实施探究教学、分类指导,不断改进课堂教学,努力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形成民主平等、互动对话、探究创新、合作共进的教学氛围。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查、评价等进行量化管理,并对教学常规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总结和反思。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以及学生评价体系。学生学业成绩评定要做到公正、客观,不将学习成绩排名、公布,不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重视并加强教科研工作,制定教育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科研经费落实到位。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师投身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积极开展各级课题的申报研究,加强教育科研与校本研修的整合,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学校把教育科研成果纳入学校奖教奖学制度,对取得教育科研成果的教师实行奖励。
学校执行以校本研修为主、多种培训模式相结合的教师培训机制。为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平台,组织教师参加市、区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全体教师每年要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通过体育课、广播操、体育活动等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时间,每年举办一次校园运动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设声乐、舞蹈、书法、绘画等学生社团活动,每年举办一次文艺汇演,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艺术欣赏能力,培养健康高尚的审美情操。
第四十六条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活动,每年举办一次全校性大型科技活动,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兴趣和敢于探究、创新实践的精神,培养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重视提高各种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认真管理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设备设施。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会和社区资源,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交流,开拓师生视野。
第六章 安全与健康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任务,落实安全工作的各种应急预案与工作机制。
第五十条 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并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与能力。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加强学校水电、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安全检查工作,形成制度化。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工作机制,组织教师、学生定期体检,并根据健康促进标准建立学生健康档案,保证学生在教室和其他教学场所的环境卫生、空气、光照、噪声、饮用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第五十三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卫生常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预防季节性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与议事规则,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落实财务管理责任制,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一)学校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总务部门统一管理;
(二)学校成立理财小组。理财小组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职责,负责管好学校经费,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三)学校成立财务审核小组,负责监督和审核学校财务管理情况;
(四)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依法公开。学校应切实执行预算,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财政规章制度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全部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对侵占学校校舍、场地、设施等以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学校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等;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按规定做好资产处置工作。
学校建立日常用品管理制度。总务处负责日常用品的登记造册、定期盘点、安排使用、维修报损等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依法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条 本章程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修订:
(一)章程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二)学校发生撤并或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等内容不适应或滞后于学校发展实际需要的。
修订本章程,须由校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修改过程须履行规定的程序,经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代表表决通过,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六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上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龙岗区教育教育局核准后开始实施。